(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有关征地补偿的规章、政策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一致,不一致的是否进行清理并修改或废止。
(二)各级人民政府是否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实行征用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登记制度的规定。
(三)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核算和支付情况,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是否按照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核算补偿费;应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发放给农民个人的征地补偿费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包括征地补偿费是否纳入村集体财务并实行专项管理和监督;村集体财务是否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是否按规定在村集体和农民之间进行合理分配,被征地农户的权益是否得到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的土地补偿费是否在管理和使用中存在违法违纪问题。
(五)纠正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问题的情况,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对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有无监督措施;对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的情况是否进行了全面清理;对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的行为是否予以纠正,对有关责任人是否依法依纪作了处理。
三、检查的方法和步骤
这次检查采取自查自纠、逐级抽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分三个步骤进行:
(一)自查自纠(7月底前)。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本通知的内容和要求,从征地项目入手,对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的自查自纠。
(二)逐级抽查(8月至9月19日)。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及其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所辖县(市、区)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抽查可采取交叉检查等方法,抽查面不少于所辖县(市、区)总数的30%。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所辖乡(镇、场)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不少于所辖乡(镇、场)总数的30%。抽查工作自下而上逐级进行。抽查结束后,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堵塞漏洞,规范管理,巩固成果。工作情况由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于9月20日前分别上报自治区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审计厅。
(三)重点检查(9月20日至9月30日)。自治区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审计厅组成联合检查组,赴各地、州、市进行重点抽查,抽查面不少于地、州、市所辖县(市、区)总数的30%。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肃处理,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10月10日前联合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