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自治区监察厅等部门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
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意见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4]10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审计厅《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六月四日
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
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意见
(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审计厅 2004年5月20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纠正征用土地中侵害农民群众利益问题的要求,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1号),现就做好我区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专项检查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的有关精神,切实解决好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支付、管理和使用中的突出问题。通过专项检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及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督促各级人民政府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严禁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依法保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落实国家土地管理政策和耕地保护制度。
二、检查的重点和具体内容
这次专项检查的重点是,1999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经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中确定的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