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组织实施阶段(6月中旬-9月下旬)
1、制定移交协议(6月中旬-7月中旬)。由接收地区和试点企业研究拟定移交协议,报自治区试点办公室汇总并提交领导小组审查后,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核。
2、签署移交协议(7月中旬-7月底)。由接收地区与试点企业签署移交协议。
3、办理移交手续(8月初-9月中旬)。根据经审核确认的移交协议,自治区试点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各地办理资产(包括土地)、财务、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党务、人事等划转手续,接收地区和试点企业负责组织实施。
(三)检查总结阶段(9月下旬-10月底)
自治区试点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各地移交工作,9月下旬对各地移交工作进行检查。接收地区和试点企业要随时向自治区试点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并在移交工作完成后提交书面总结及政策建议,由自治区试点办公室汇总报领导小组。10月中旬,由自治区经贸委、财政厅联合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专题报告试点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按照国办发〔2004〕22号文件规定的移交范围确定移交单位。对试点企业所办中小学和公检法等职能单位,实行一次性全部移交;其他类型社会职能单位,由企业与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决定,鼓励企业办社会职能机构通过市场化改革进行分离。
(二)合理确定移交人员。凡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应全部纳入移交范围。移交中涉及的人员身份认定、机构编制等事宜,由自治区人事厅、编办按自治区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企业内设的教育管理机构和人员,继续留在企业内部,负责职工培训等管理工作,不列入移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扩大移交人员的范围,严禁弄虚作假。
(三)接收资产要完整有效。移交资产按照“资产随职能走”的原则,将全部资产(包括土地资产)一并移交,确保移交资产完整统一。移交前,试点企业应对房屋、水、电、暖等设施、设备进行必要的检查修缮,保证移交后能够正常使用。
(四)移交后的单位和职工个人用水、用电、取暖等福利,在过渡期内继续享受原试点企业内部规定,保证移交工作平稳过渡。
(五)试点企业拖欠中小学、公检法职工的工资、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等费用,在移交前由原试点企业补发、补缴。
(六)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各项财务制度,制定并实施有效的管理措施,防止借机乱分钱物、侵害国家及企业利益现象的发生,保证移交单位财务工作的正常运转,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七)如实反映移交单位的经费支出情况,准确核定经费补助基数,积极争取中央财政的支持。对此次试点工作前已移交地方政府的公安机构2004年1月1日后所需的经费补助,与本次移交中小学、公检法机构的经费补助一并测算,向中央财政申请列入补助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