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驻疆
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4]9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现将《驻疆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驻疆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切实减轻国有企业的社会负担,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实现政企分开,提高国有企业竞争力,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大举措。目前,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东风汽车公司等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试点工作已全面启动。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22号)和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试点工作会议的精神,切实做好中央驻疆企业试点工作,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组织机构
自治区分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试点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经贸委企业改革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试点工作,并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日常事务。试点办公室工作由自治区经贸委副主任张胜迪、财政厅副厅长弯海川负责,成员从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抽调组成。
各相关地、州、市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的移交工作;试点企业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配合有关部门和所在地政府做好移交工作。
二、工作安排
(一)前期准备阶段(5月中旬-5月31日)
1、动员部署(5月中旬)。召开试点办公室成员单位会议,传达学习国办发〔2004〕22号文件和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试点工作会议的精神,研究讨论驻疆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召开驻疆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试点工作会议,安排部署试点工作。
2、调研摸底(5月中旬-5月31日)。由接收地区和试点企业共同对移交单位进行摸底调查,核对并确认移交的人员、资产以及经费支出情况,于5月31日前分别统计上报自治区试点办公室和财政厅企业处,财政厅、人事厅、编办等部门进行复核,自治区试点办公室汇总后,由财政厅上报财政部并申请核定经费补助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