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的拟建项目,一律取消立项,严禁擅自开工建设。
(五)对钢铁、电解铝、水泥项目,年内原则上不再开工新项目。个别调整优化结构的重大项目,确需今年开工的,须报国家批准。
五、工作方式
(一)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清理直属项目;各地州市负责清理本地所属项目。
(二)清理工作由自治区计委牵头,经贸委、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监察厅、审计厅、环保局、统计局、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新疆银行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参加,组成工作班子,下设办公室,负责落实清理工作。
(三)自治区计委负责具体组织和督促落实清理工作,并从国家产业政策、行业规划、项目审批程序等方面对清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抽查。国土资源厅、建设厅、环保局分别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督导和抽查;新疆银行监督管理局从信贷政策和固定资产贷款规定方面进行督导和抽查,并负责落实对城市建设打捆项目贷款的抽查。
六、工作进度要求
(一)各地州市、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抽调人员组成临时机构,明确责任,制定周密工作方案,从速组织开展项目清理工作。
(二)各地州市、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的清理工作要在6月25日前完成,并将清理结果和处理措施报自治区计委。
1.清理范围内所有在建、拟建项目的清理结果和处理措施;
2.对重点清理的项目中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以及清理的其他项目中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项目提出停止建设、暂停建设限期整改、取消立项和符合要求的处理意见。
(三)各地州市、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的清理工作结束后,自治区将对清理情况进行抽查。抽查工作结束后,自治区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形成清理报告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四)各地州市、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从大局出发,切实做好清理工作,如实上报清理结果,防止出现地方、行业保护主义。特别要妥善处理好项目停止或暂停建设后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预案,做好善后工作。对弄虚作假、有意隐瞒不报的,对因工作原因造成停止或暂停建设后出现新的不良后果的,一经查实,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五)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政策性强,涉及面大,自治区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清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重大问题要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