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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4]10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宏观调控,国务院决定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2004年4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进行了安排和部署。为认真做好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确保按期完成任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清理工作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通过这次清理,各地州市、各部门要把工作的着力点切实转到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上来,坚决克服相互攀比、盲目上项目、铺摊子的现象。
  (二)清理工作依据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进行。主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银行信贷、项目审批等方面的法规和政策,国务院关于控制钢铁、电解铝、水泥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高尔夫球场建设等通知的要求进行清理。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要采取措施,该停止建设的要停止建设,该限期整改的要限期整改。
  (三)清理工作要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区别对待。对技术含量低、明显超出市场需求、不符合结构调整要求的项目,特别是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的高耗能、高耗水、高物耗、污染严重的项目,要坚决压下来。对技术含量高、符合结构调整要求的项目及需要加强的农林水利、生态环境建设、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薄弱领域的项目,继续给予支持。
  (四)清理工作按照项目隶属关系进行。自治区计委负责清理的组织工作,并与经贸委、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监察厅、审计厅、环保局、统计局、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新疆银行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分工,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二、清理的范围
  各地州市、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对所有在建、拟建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审核。在建项目是指已开工建设的项目;拟建项目是指项目单位已提出申请,政府部门正在受理且尚未开工的项目。
  清理重点:(1)钢铁、电解铝、水泥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高尔夫球场、会展中心、物流园区、大型购物中心等项目;(2)2004年以来新开工的所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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