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的实施意见

  四、督导评估的原则和程序
  督导评估要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坚持经常性检查和定期评估相结合,坚持专项督导和综合性督导评估相结合及鉴定性评估与发展性评估相结合,重在落实责任,推动工作。
  督导评估的程序是:
  (一)县级政府自评。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任期内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督导评估指标,每年进行自查自评,并将自评结果分别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地(州、市)级人民政府(行署)及其督导部门。
  (二)地区级复查。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及其督导部门每年汇总分析各县(市、区)自评结果,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组织地(州、市)级督学及地(州、市)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其督导检查结果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督导部门,并在当地予以公布。
  地(州、市)复查按自治区的评估办法实施。
  (三)自治区督导评估。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督导部门根据县级自评和地(州、市)级复查的结果,每年组织对各地(州、市)的部分县(市、区)开展重点督查。在此基础上,自治区督学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分期分批对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进行综合性督导评估,系统总结分析其工作状况、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提出有针对性的指导意见,进行综合性评价。在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内,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其教育工作至少进行一次综合性督导评估。
  (四)结果反馈。自治区和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督导评估结果应及时向被督导评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反馈,同时抄报上级有关部门,列入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有关项目立项、专项拨款、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重要依据。建立督导评估报告定期公报制度,及时公布督导评估结果,接受群众监督。自治区人民政府督导评估报告同时抄送国家教育督导团。
  五、切实加强对督导评估工作的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教育督导评估工作,认真组织,精心实施,确保教育督导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要把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与推动各项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结合起来,与依法行政和转变政府职能结合起来。要将目前已经开展的“两基”攻坚、巩固提高以及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评估验收等工作纳入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中去,认真研究并及时解决督导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督导评估结果对教育工作先进县(市、区)授予“教育强县(市、区)”称号,并给予奖励;对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及时予以纠正;对问题严重者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第一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