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教育经费。根据《
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明确县级政府保障义务教育投入的责任,切实做到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县级财经领导小组应按公共财政体制要求,将教育事业费单独列项,纳入预算,优先安排。教师工资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照自治区核定的教职工编制和国家规定的工资项目标准,按时足额发放。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统筹安排生均公用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确保学校正常运转。确保寄宿制学校学生助学金按时到位。建立对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和贫困家庭子女义务教育帮扶制度。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专项资金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比例不低于50%。城市教育费附加和人民教育基金按规定足额征收,及时足额拨付教育部门使用,并公开收支帐目。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并建立起有效的保障机制和监督机制。安排使用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时要优先保证教育经费支出,建立完善校舍定期勘察鉴定工作制度,将维护、改造和建设农村中小学校舍纳入当地社会事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把所需经费纳入政府预算。确保上级拨付的专项教育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位,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种教育经费。依法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专题报告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及其他教育专项经费使用情况,接受人大监督检查。
(四)办学条件。有计划地合理调整教育结构和中小学布局,加强薄弱学校建设,逐步缩小学校间差距,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校舍生均建筑面积、图书阅览、实验仪器、体音美劳设施、微机配备、多媒体教室、现代远程教育设备等各项教学设施设备,逐步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标准。将危房改造列入县级事业发展规划,及时消除危房,确保师生安全。
(五)队伍建设。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教职工编制标准,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教师数量、结构和素质基本满足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将教师编制逐一核定到校。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和聘任制度,严格准入制度,建立城镇教师到农村或薄弱学校任教服务期制度。加强教师继续教育和有计划地开展对少数民族教师的汉语培训。加强对中小学校长的培训工作。严格掌握校长任职条件,积极推行校长聘任制,不断完善中小学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六)教育管理。坚持依法治教,依法行政,遵循教育规律,规范办学行为,实行科学管理。坚持科研兴教,以教育科研促进教师专业水平与能力的提高,以教育科研促进学校管理水平的提高,以教育科研保障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积极推进特色办学和重视学生校外活动基地建设,充分利用社区力量建立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加强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营造健康向上,整洁优美的育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