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
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的实施意见
(新政发[2004]4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精神,根据国家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的要求,现就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的重要意义
县级人民政府担负着统筹管理县域内义务教育、幼儿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重要责任。国家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县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水平直接关系到我区整个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制度,是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强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县级人民政府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经常性的行政监督制度,对于推动基础教育以及县域内各类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督导评估的实施和范围
对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对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各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由教育督导部门具体实施。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我区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际需要,组织督导评估团,对照自治区的督导评估办法和指标体系,对部分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进行年度重点督导检查和任期内综合性评估。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根据自治区的督导评估办法及指标体系,每年组织对所属县(市、区)的督导检查。
督导评估的范围包括自治区全部的县、市、区。
三、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领导职责。确立“科教兴县(市、区)”战略思想,切实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对少数民族教育和边远贫困地区教育采取倾斜政策。巩固和完善“以县为主”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制定县域内教育改革和发展长远规划和近期目标,促进各类教育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建立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县(市、区)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建立县(市、区)级人民政府义务教育责任追究制,落实领导职责。建立和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和队伍,不断强化教育督导工作。主要领导经常深入学校,指导和支持教育工作,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二)教育水平。把农牧区教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做好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以下简称“两基”)工作以及实现“两基”后的巩固提高工作。积极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和幼儿教育,有条件的地方普及高中教育和学前三年教育。努力做到县域内义务教育、幼儿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协调发展,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共同发展。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农牧区的中小学辍学率,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