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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地县审计工作几点意见的通知

  一、从整体情况看,县级审计执法环境还未得到有效改善
  (一)审计执法和审计决定执行难的问题还比较普遍。2002年至2003年,全区县(市)审计机关查处的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归还率只有33%,作出审计决定收缴违纪资金的实际入库率只有75%,远低于全区52%和87%的平均水平。一些单位和部门接受审计监督的意识不强,对审计查出的违纪问题拒不纠正和整改,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拒不执行。还有一些是受到了党政领导的说情和袒护,不问事由,不分性质,以强调困难和情况特殊为由,要求审计机关搞“下不为例”,助长了这些部门和单位违纪行为和违纪问题的屡查屡犯,屡禁不止。
  (二)审计监督的独立性和客观公正性受到不应有的干预,影响了审计监督的严肃性。《宪法》和《审计法》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在当地政府行政首长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但从近几年的情况来看,有些地县,对审计机关查出的一些重大、敏感的审计事项和审计意见、审计决定,普遍要经过县领导和有关会议研究决定,一些县市的有关领导对每份审计报告都要审查,“代行”审计执法权。还有一部分地县的党政领导地方保护主义和局部利益思想比较严重,对当地审计机关查出的一些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和敏感问题不让上报上级审计机关,导致这些问题得不到及时查处和纠正。个别县市党政领导为了争取项目和资金,不惜指使审计机关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给审计工作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三)部分地县审计机关承担了一些与审计监督职能不相适应的公共事务。一些地县政府在给各职能部门制定创收、招商引资目标时,给审计机关也下达任务和指标。作为专司审计监督职能的审计机关,无任何能力完成这一任务,不仅严重影响了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而且极易诱发审计机关利用职权向被审计单位拉赞助、搞摊派。
  二、地县审计机关干部队伍状况还不能适应审计工作需要
  (一)人员编制严重不足,与担负的审计工作任务的矛盾突出。随着各级党委、政府对预算执行审计、专项资金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项工作要求的提高和监督力度的加大,地县审计机关现有编制和实际人员状况(地区平均30人左右,县市平均12-13人左右)难以完全担负起繁重的审计任务,县市审计机关每年平均要完成20-30个单位和项目的审计任务,不仅质量不高,而且工作成效不明显,使审计监督工作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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