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五)各级政府要组织、督促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依法落实《上海市消防规划》。各区县政府在编制区域性规划时,要将消防规划内容纳入其中,并结合中心城、新城和其他城镇建设同步实施。
(三十六)各级政府要组织、督促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依法加强城市公共消防站、市政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升城市抗御火灾的能力。
(三十七)各级政府要积极探索建立合同制消防员队伍,严格控制工企专职消防队伍撤并,推进乡镇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社区义务消防队伍,大力加强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本市消防队伍的人员素质和战斗力。
(三十八)各级政府要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本地区的重大消防问题和重大火灾隐患,对公安消防机构上报的责令有关单位停产停业的处罚意见要及时协调处理。
(三十九)各级政府要建立特大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机制。对公共安全会造成重大影响的高层、地下建筑和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等场所,要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不断提高城市处置特大火灾事故的能力。
(四十)各级政府要组织做好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凡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或重伤20人以上,或死亡、重伤20人以上的特大火灾事故,由市政府组织工作组进行调查;发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10人以下,或重伤16人以上、20人以下,或死亡、重伤16人以上、20人以下的重大火灾事故,由区县政府组织工作组进行调查;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6人以下,或重伤10人以上、16人以下,或死亡、重伤10人以上、16人以下的重大火灾事故,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工作组进行调查。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向上一级政府提交调查报告。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大火灾事故,须提请国务院派工作组进行调查。
生产经营单位因火灾造成员工伤亡的调查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十一)发生火灾事故后,应当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组织火灾事故调查,查明火灾原因,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十二)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所在地政府,要按规定及时公开火灾的基本情况、损失、原因、教训和处理结果,组织媒体进行客观、准确的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教育和警示本地区各单位和广大市民,增强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