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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公安局等三部门关于本市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十九)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和各公安派出所要依法对各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其中,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负责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单位和社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1、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责令当场整改;当场不能整改的,责令限期整改,并责令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整改期间发生火灾;逾期不整改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且在3个月内无法整改的,或对营业性场所责令限期整改但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局部需要责令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责令局部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对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责令营业性场所停产停业,可能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应当及时书面报请所在地的区县以上政府依法决定。
  3、发现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地铁、易燃易爆单位等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且单位自身确无能力解决的,或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难以整改的,要及时报请所在地的区县以上政府协调解决。
  (三十)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要深入单位和社区、农村,宣传、普及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安全知识。
  (三十一)公安消防机构要严格执勤备战制度,保证人员和装备时刻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要熟悉辖区道路、消防水源和重点单位的情况,制定、完善灭火预案,加强实地演练;接到报警后,应当迅速赶赴现场,全力救助遇险人员,扑灭火灾。
  五、各级政府的消防工作责任
  (三十二)各级政府实行消防工作领导负责制,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对本地区的消防工作负责。
  (三十三)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消防建设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消防工作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十四)各级政府要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联席会议制度。由各级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牵头,定期组织研究、部署加强本地区消防安全工作,每年至少要对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下级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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