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工商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消防产品在生产、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假冒消防产品的行为,提高消防产品的整体质量。
(二十一)各级文化、卫生、经贸、旅游、民防、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以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宾馆、饭店、地下空间、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等为重点,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督促相关单位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保障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
(二十二)各级民政、房地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参与对居(村)民自治组织和住宅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消防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推进城市社区和农村的消防工作。
(二十三)各级发展改革、规划主管部门要组织消防规划的完善和落实,依法严把规划审批关。对缺少消防规划内容或布局不合理的规划,不予审批;在建设项目审批中要按照消防规划的要求,保障消防用地。
(二十四)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建设、水务、市政、通信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公共消防站、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等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落实各项消防经费,抓紧解决历史“欠账”问题,确保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健全、完好。
(二十五)各级司法、劳动保障、科技主管部门要依法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列入普法和科普工作内容。
(二十六)各级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化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各类媒体开展消防宣传工作的指导、督促,积极推动社会消防宣传、教育,全面提升市民的消防安全素质。
(二十七)水上、铁路、民航、军队等系统的消防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系统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四、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的消防工作责任
(二十八)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和各公安派出所要在本级公安机关的组织领导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认真履行消防监督、灭火救援等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