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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公安局等三部门关于本市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十四)居(村)民委员会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消防工作的意见》精神,设立专(兼)职消防管理员,加强对居(村)民进行消防法律法规和防火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督促社区、农村单位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制定和公布居(村)民防火安全公约,组织居(村)民和义务消防队、消防志愿者队伍开展各类消防活动。
  (十五)居民住宅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组织、督促全体业主或使用人搞好住宅物业的消防安全,配合、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社区消防工作,督促物业管理企业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消防安全管理、服务义务,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及时决定动用房屋维修资金对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
  (十六)住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加强对业主或使用人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时劝阻、制止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消防设施完好、有效。需动用房屋维修资金对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的,应当及时报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
  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消防工作责任
  (十七)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有组织、领导、协调责任。要把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教育学生了解、掌握消防安全基本知识和逃生等自我保护的基本技能。要加强对学校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督促学校开展消防安全检查,逐级落实消防责任制,消除火灾隐患。
  (十八)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并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实施。要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在生产、使用、经营、储存等环节的安全监管,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设立、改建、扩建进行审查,并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专业生产企业审查和定点。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十九)各级燃气管理部门要加强燃气产品在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安全监管,及时发现并消除可能导致燃气泄漏、爆炸、火灾的事故隐患,不断提升燃气产品质量和行业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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