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公安局等三部门关于本市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六)发生火灾后,必须立即报警,组织和引导在场人员疏散,扑救初起火灾。
  (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严格落实每日防火巡查制度,做好巡查记录。建立并管理本单位的专职(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和器材。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八)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要主动与公安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签订《消防安全保证书》,自觉履行消防安全承诺;应当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定期进行全面的防火检查,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应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九)建筑面积在300㎡以上、1000㎡以下的商店、餐饮、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建筑面积在100㎡以上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仓库(不适于用水处置的除外),应当安装水喷淋或简易水喷淋装置。
  (十)生产规模大、火灾危险性大且距离公共消防站较远的单位,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建或与其他单位联建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指挥、指导,不得擅自撤、并专职消防队。
  (十一)开发区、工业区的建设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建设市政消防管网和消火栓系统。在市政消防水源缺乏的市郊区域,应当自建、联建消防水池,或在天然水源充足的河道岸边设置消防车道和取水泊位,以保障消防用水。
  (十二)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超高层建筑单位、高层公共建筑单位,建筑面积大于5000㎡的公共建筑单位和地下建筑单位,应当积极参与城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网。
  (十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大型活动的主办、承办以及提供场所的单位,应当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主办单位在活动举办前,应当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活动期间,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火灾预防措施。
  二、居(村)民自治组织和住宅物业管理企业的消防工作责任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