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公安局等三部门
关于本市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4年8月17日 沪府办发[2004]4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公安局、市监察委、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本市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关于本市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加强本市消防工作,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级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单位的消防工作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公安部、监察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本市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工作责任
(一)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是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二)各单位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明确并落实逐级、岗位消防安全责任,确定主管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加强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确保本单位的消防安全。
(三)保障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营业性场所要标明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并严禁堵塞、占用和锁闭,确保畅通。
(四)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存在火灾隐患,能够当场整改的,必须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必须落实整改的措施、计划、资金和责任。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发生火灾;不能确保的,要自行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直至隐患消除。
(五)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增强员工的自防自救能力,使员工做到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自救逃生。营业性场所应当积极向顾客宣传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学生和儿童的消防安全常识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