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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

  《居住证》的持有人随行的十六周岁以下子女,或者十六周岁以下的《居住证》的持有人,可以按规定享受本市计划免疫等传染病防治服务。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
  《居住证》的持有人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参加综合保险或者其他社会保险的,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八条 (证照办理)
  《居住证》的持有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科技申报)
  《居住证》的持有人在本市实施其发明创造专利的,可以申报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可以按规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参与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申请科技人才计划资助或者科技项目资助,申报科技奖励。
  第二十条 (资格评定、考试和鉴定)
  《居住证》的持有人可以按规定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可以按规定参加各类非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国家职业资格鉴定。
  第二十一条 (参加评选)
  《居住证》的持有人可以参加本市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等的评选,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二十二条 (其他待遇)
  《居住证》的持有人可以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待遇。

第四章 相关管理

  第二十三条 (信息变更)
  《居住证》的持有人在申领《居住证》时提供的信息发生变化的,持有人应当及时到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 (续签)
  《居住证》有效期满,持有人需要续签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10日之内,到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申请办理续签手续。
  第二十五条 (挂失、补办)
  《居住证》遗失的,持有人应当及时到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
  第二十六条 (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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