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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

  申领《居住证》的人员,应当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申领手续。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的材料)
  申领《居住证》的人员除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居住登记证明、婚育状况证明和健康状况证明外,还应当根据情况分别提供下列材料:
  (一)就业的,提供综合保险证明、稳定就业证明或者投资、开业等相关证明;
  (二)作为人才引进的,提供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证书、能力业绩证明、稳定就业证明或者投资、开业等相关证明;
  (三)投靠亲友、就读、进修等需长期居住的,提供相应证明。
  第十条 (受理)
  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收到申领《居住证》的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凭证,同时将有关材料移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定。
  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申领人,要求补齐材料。
  第十一条 (居住证的发放)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出具受理凭证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核定和制证工作。
  对符合申领要求的,经公安部门签发后,由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发给《居住证》;对不符合申领要求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应当书面告知申领人。
  第十二条 (信息的登记和采集)
  《居住证》的基本信息由社区事务受理中心负责登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基本信息的基础上增加采集与其管理职能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三条 (工本费)
  《居住证》工本费的标准,由市财政部门、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三章 相关待遇

  第十四条 (子女就读)
  《居住证》的持有人可以在《居住证》有效期限内,为其子女申请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由居住地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安排就读。
  第十五条 (计划生育)
  《居住证》的持有人可以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十六条 (卫生防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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