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决定(2004)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外来
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决定
(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4号令发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
  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外地施工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二、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
  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协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在沪建筑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的组织实施。市公安、财政、工商、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综合保险管理工作。
  三、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
  用人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到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使用外来从业人员或者进入本市施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使用外来从业人员之日起30日内,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
  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到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
  四、第八条修改为:
  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应当自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当月起,按月向市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缴纳综合保险费。
  五、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
  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按照缴费基数12.5%的比例,缴纳综合保险费。其中,外地施工企业的缴费比例为5.5%。
  六、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
  本市建立综合保险基金。综合保险基金主要用于综合保险待遇的支付及运营费等。
  七、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
  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连续缴费满一年的,外来从业人员可以获得一份老年补贴凭证,其额度为本人实际缴费基数的7%。
  八、第十七条修改为: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