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严格实行封闭式管理制度。从规范企业管理制度和强化管理措施入手,对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爆破器材储存、运输和使用实行封闭式管理,并实施流向登记制度,严防被盗、丢失和非法流失案件发生。爆破器材只能经依法批准后,在批准的限制范围内进行交易;只能在经过审批确认符合标准的仓库中,在核准的品种和数量限量下储存,建立出入库查验、登记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本单位的储存记录以及库存实物进行清查和核对;只能用达到安全标准的车辆,在运输许可证限制的时间、路线,在核准的数量下运输;只能用于经过许可的用途;必须在责任单位的有效监控下储存、运输、使用、保管,由充足的持证上岗保管员、押运员、安全员监守;爆破作业现场的爆破器材不得脱离安全员、爆破员的有效监控,非整箱爆破器材,均须用专用作业现场保管箱存放保管。
(二)加强机械冲压设备安全管理
1.全面安装和使用安全防护装置。根据《冲压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8176—87)中“禁止设计、制造、购买和安装无安全保护装置及不安全压力机”、“工厂必须在压力机危险区,为操作者选择、提供并强制使用安全装置”的要求,凡手距模区100毫米以内作业或冲模经常变换的冲压设备,必须安装可靠、有效的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
2.加强冲压设备安全性能检测工作。各地应及时公布本地冲压设备生产企业产品的安全性能检测情况;对在用冲压设备开展安全性能测试,经检测合格的,发给《冲压设备安全准用证》,建立冲压设备检测档案;经检测不合格的冲压设备应停止使用并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设备一律予以淘汰。杜绝无技术参数标牌、无生产厂家标志、无安全防护装置的“三无”设备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流入。
3.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地应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的企业,有关部门应严肃查处。凡按规定应安装防护装置而不安装的,或者已经安装防护装置又重新拆除的企业,一律责令停业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关闭。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冲压事故报送制度,做好手外伤事故的统计工作。
(三)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1.抓好行业规划,规范企业发展。各地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切实抓好石油和化工行业规划工作,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发展。切实把好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准入关,坚决制止危及安全生产的低水平重复建设。
2.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装备,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各地应积极引导化工企业应用先进的安全装备和防护设施,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鼓励企业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和装备,提高装备的自动化水平;认真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加快淘汰技术落后、安全保障条件差的工艺和设备;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
3、加强行业指导,推进行业自律。各级行业管理部门应发挥专业优势,根据危险化学品特性,按照标本兼治的要求,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对于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各级政府的相关部门应及时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会同行业协会,在行业内进行通报分析,促使企业引以为戒,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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