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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业和商贸若干重点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严格项目管理,认真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新建和改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凡涉及生产经营民爆器材、危险化学品以及生产过程中存在易燃易爆因素的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必须委托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后方可实施,并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专项验收。
  商场、市场的规划、设计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竣工投用前必须进行验收,确保消防与安全系统及相关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三、督促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引导企业技术创新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各地和各有关部门应督促企业及其负责人,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企业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各地和各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引导企业加强技术创新,加大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的投入,研究适应现代化生产需要的安全技术和安全工艺,大力推广安全适用、先进可靠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坚决依法淘汰落后设备。
  四、加强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素质
  各地和各有关部门应督促企业做好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和岗位培训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所有员工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法律、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识灾、防灾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增强现场临危救助能力,形成人人关注安全、关心安全、重视安全的良好氛围。
  五、突出加强若干重点领域的安全管理
  (一)加强民爆器材安全管理
  1.加强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深入开展民爆器材生产和经营的专项整治活动。通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和事故隐患,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定人定责,实施限期整改。民爆器材生产企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线,应坚决予以停产;对厂房陈旧、设备老化、工艺落后、安全设施不完善等问题,应积极筹措资金进行更新改造。根据行业发展政策,到2005年底,基本停止铵梯炸药的生产和经营。
  2.强化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各民爆器材生产单位应强化生产现场的安全管理,严格按操作规程组织生产,强化职工安全意识,克服麻痹大意思想,杜绝“三违”现象。各单位应对重点危险场所、岗位、工序进行有效的监控,落实必要的防护措施和手段;对火炸药等高危险生产线、实验场所,在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定的同时,应不断改进生产工艺,严格定员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现场作业人员。各单位应根据生产线凭照生产能力,均衡组织生产,严禁超负荷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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