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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业和商贸若干重点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
工业和商贸若干重点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4]7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业和商贸若干重点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八月三十日

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

(2004年7月30日)


  今年以来,全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平安浙江”的战略部署,积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各项措施,努力防范和控制生产事故发生,工业和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形势基本稳定。但是,当前我省工业和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基础还比较薄弱,一些重大事故隐患还没有根本消除,尤其是部分行业事故高发势头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为进一步加强工业和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民用爆破器材(以下称“民爆器材”)和机械冲压设备、危险化学品、商贸流通服务业、中小企业等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落实责任
  切实做好工业和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群众利益和保障社会稳定的具体体现,是贯彻省委建设“平安浙江”战略部署的重要措施。各地、各部门应充分认识当前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十分突出的位置,抓紧抓好。
  进一步明确工业和商贸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目标。2004年至2007年,我省工业和商贸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目标是,重大、特大事故基本得到遏制,事故总量、死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三项指标实现基本稳定,并力争有所下降。
  进一步落实工业和商贸领域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地应根据已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要求,把责任层层分解到每个部门、每个基层单位。对不重视安全生产,或责任目标不落实,或发生重特大群体伤亡事故的地区和单位,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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