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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切实加强全省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关于
切实加强全省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4]7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切实加强全省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关于切实加强全省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意见

(省安全监管局 2004年7月30日)


  为减少事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提高政府对重特大事故的应急反应能力,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现就全省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指导思想和建设原则
  (一)充分认识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当前,我省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严峻,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居高不下。加强应对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的体制、机制和法制建设,建立全省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提高政府应对重特大伤亡事故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以人为本指导方针的充分体现;是减少事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确保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有效应对各种突发事件、提高政府危机管理能力和化解风险能力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紧迫性和重要意义,把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作为落实省委关于推进“平安浙江”建设,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二)指导思想。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按照省委提出的建设“平安浙江”的要求,制订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切实加强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优化、整合现有的应急资源,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网络体系,提高政府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有效避免和减少事故施救过程中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降低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援成本,努力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三)建设原则。全省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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