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关于废止《关于在浦东新区等四区县设置上海市绿化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点的通知》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4月20日,实施日期:2007年4月20日)废止,废止日期为2007年5月1日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关于在浦东新区等四区县设置上海市绿化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点的通知
(沪绿[2004]179号)
浦东新区环境保护与市容卫生管理局,徐汇区、普陀区绿化管理局,崇明县园林管理所:
为进一步贯彻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精神,积极推进绿化系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强化审批后续监管,实现管理重心下移。经研究决定,于2004年9月1日起在浦东新区、徐汇区、普陀区、崇明县绿化管理部门设置市绿化局行政许可受理点,在本行政区域内代为行使原由我局行使的部分行政审批权限。
一、代为行使的部分行政审批权限范围
(一)迁移树木的审批(除重点区域外)
1、属绿地内树木的正常调整、抽稀,迁移50株以上或者胸径25厘米以上、45厘米以下的树木;
2、一处迁移5株以上、50株以下、胸径25厘米以下或者一处迁移5株以下、胸径25厘米以上、45厘米以下的行道树。
(二)临时使用绿地的审批(除重点区域外)
临时使用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绿地。
(三)建成绿地布局调整的规划审批(除重点区域外)
1、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下的建成绿地内的布局调整;
2、开道口涉及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下的、在原范围内能就地补偿的绿地调整。
在原范围内不能补偿或者不能等面积补偿的绿地调整,应当先报我局审核后,上报市政府审批。
(四)公园停闭、举办全园性活动的批准
除沪价费[2002]017号文规定的市级管理票价的公园外,公园停闭、举办全园性活动的批准。
二、工作要求
(一)严格审批程序、规范操作流程
代为行使部分行政审批权限的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审批时限、申请告知单、文本格式等,应当严格按照《上海市绿化管理局行政许可工作程序》(沪绿[2004]122号)有关规定执行。
要加强批后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管,建立科学合理、权责明确、公开透明、制约有效的行政审批运行机制和监督制约制度。如有越权审批及违规操作行为,我局将收回相关的行政审批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