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严格民用爆炸物品、氰化钠及其它危险化学品以及用电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非法采矿、选矿提供以上物品和用电,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各级监察、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严惩各种涉矿违法犯罪分子。各县、区要集中力量侦破那些屡禁不止,情节严重的非法采矿案件,并在重点矿区举行公判大会,公开处理一批不法分子,起到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和教育广大群众的作用。
(七)加强对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各级监察机关对发现非法采矿行为不予查处,或者与违法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包庇、纵容非法开采活动的,要依法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专项行动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集中行动。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牵头,各职能部门积极配合。要制定出整治工作方案,集中力量组织开展好打击非法开采专项行动,务求实效。
(二)加强配合,密切协作。各级国土资源、公安、监察、工商、环保、安监等职能部门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密切协作,认真履行好各自的职责,采取有力的措施,对辖区内的非法勘探、非法采矿行为进行打击,不能敷衍了事走过场。
(三)加大对非法采矿行为的打击力度,从重从快查处非法采矿案件。要坚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9号)和《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37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非法采矿活动进行严肃查处,不能以经济处罚代替追究法律责任,触犯刑律的要坚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四)建立、完善责任制,从源头上预防非法采矿现象的产生。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公安、监察、工商、环保、安全监督等部门要建立、完善检查、巡查和举报制度,进一步明确责任,并形成合力。
(五)广泛宣传,扩大影响。各县、区在开展活动期间,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标语、大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大造声势,扩大影响面。各县、区和各有关部门从接到通知之日起,立即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开展集中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并要在2004年7月20日前,将开展专项整治情况报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上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将组织国土资源、公安、监察、工商、环保、安监等部门,对各县、区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