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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
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的通知
(南府办[2004]1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局、公安局、监察局、工商局、环保局、安监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的通知》(桂政办电〔2004〕146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集中开展一次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行动的主要目的
  通过集中开展打击非法采矿活动,防止我市乱采滥挖现象死灰复燃,坚决遏制非法开采上升的势头,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保护矿区的生态环境,维护矿业秩序稳定和合法矿山企业的正常生产活动,确保国家矿产资源得到科学、有序开发、实现矿业开发、生态环境、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专项行动的主要措施
  (一)对非法矿点进行彻底清理,并依法取缔和关闭,坚决做到“三不留,一毁闭”,即对非法矿点不留地面建筑物、不留生产生活设备设施、不留看守人员,对非法矿点进行毁灭性炸封。同时,对非法矿点的土地使用证要依法收缴、注销。
  (二)依法查处非法采矿行为。各县、区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进行拉网式排查,对每个矿山进行登记造册,逐一排查,逐一认定。对发现的无证私开、边办前置手续边开采、越层越界开采、破坏性开采的矿产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坚决依法查处。构成违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非法采矿采矿工具、设备和非法采出的矿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对矿产品流通领域的管理,依法没收非法开采的矿石,并给予相应的处罚,各县、区各有关部门不得通过收取税费的方式使非法开采行为变相合法化。擅自收购非法开采的矿产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全面清理和规范选矿生产行为,对未经批准擅自洗、选盗采及非法采矿的矿石选矿厂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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