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5、查处医疗机构非法开展自采自供血液的行为,或在应急用血情况下不执行报告制度,以及输血前不按规定项目进行血液检验等违法违规行为;
  6、检查使用后的一次性采输血、输液器材处理和销毁情况,依法处理违法违规单位和人员,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违法收购原料血浆等的违法犯罪行为;查处辖区内采输血、输液器材生产经营企业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会同卫生部门加强对采供血、输血器材的采购、使用、回收和处置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制造、回收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的行为;对具有上述行为的违法违规单位和个人予以严厉惩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由公安机关牵头,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配合,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集血液、原料血浆的犯罪行为和组织他人卖血(浆)、或以暴力胁迫及其他方法迫使他人卖血(浆)的“血头”、“血霸”;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和非法经营医疗器械,特别是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查处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
  (四)由监察机关会同卫生行政主管等部门,对政府部门及事业单位在无偿献血中组织外单位或社会人员冒名顶替献血的行为予以查处,依法依纪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对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不力、采供血机构秩序混乱、非法采供血问题严重、专项整治工作不落实的地区,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地方领导的责任。
  五、工作部署以及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4年7月20日前)为自查阶段。各县、区要根据全市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各自的工作任务和职责,并结合今年以来自治区卫生厅下发的一系列加强血液管理、规范采供血工作的文件和本辖区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在本辖区内开展拉网式的自查自纠工作。对前一段时间以来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不认真和整改中发现问题比较多的地区和单位要抓住重点进行补查。
  第二阶段(2004年7月至10月上旬)为整改阶段。2004年7月25日前,各县、区要将本辖区的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和自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南宁市卫生局,具体由医政科负责),同时各县区要将自查自纠工作中查摆出来的问题及时开展整改。市有关部门将分别派出督察组到各县、区进行专项整治工作的督察。2004年8月至10月上旬,各县继续对自查自纠工作中查摆出来的问题进行整改,并根据自治区、南宁市有关部门派出的督察组在督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开展整改,要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并付诸实施,建立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相结合的长效监管机制,促使血液监管工作更加高效、安全。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还将根据检查整改情况再派出督察组,对重点对象、重点地区以及整改不彻底的单位进行抽查。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