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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四、充分发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的接收主渠道作用。全日制公办中小学要充分挖掘潜力,尽可能多地接收农民工子女就学。
  (一)凡持有南宁市公安部门签发的有效期限内暂住证的农民工,均可在每年1月和8月学校开学前向市、县(区)教育局申请安排学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市、县(区)教育局接到申请后,按照《南宁市九年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办法》的工作分工,根据辖区内学校的生源情况,给予安排到相对就近的学校就读。
  (二)由市、县(区)教育局安排入学的农民工子女,所交费用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免收借读费。学校对入学就读的农民工子女要建立学籍档案,单独造册,纳入学生正式学籍档案管理。
  (三)在流动人口比较集中的地区,指定部分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校集中招收农民工子女借读。对这类学校政府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的管理进行单独评价。
  (四)不需要市、县(区)教育局安排入学而要自行选择全日制公办学校的农民工子女,可以由其父母直接向拟就读学校申请借读,学校提出录取意见,报市、县(区)教育局备案,可入学借读,但不能免交借读费。
  (五)在我市中小学就读的农民工子女,同其他学生一样享有同等权利,有正式学籍,同样参与各种活动和评优评先,完成学业后,发给义务教育证书。
  五、鼓励民间投资者兴办农民工子弟学校。对这类学校可以最优惠的方式按城市规划布局和标准提供办学用地,免收建设配套费等有关地方性规费。鼓励民办学校积极招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就读。
  六、建立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经费筹措保障机制,切实减轻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教育费用负担。各公办中小学要认真贯彻行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共同制定的公办中小学收费标准,实行学期收费制。对于暂时不能交齐有关学习费用和有特殊困难的农民工家庭,各中小学可根据其家庭实际情况,制定分期收取费用的办法,通过设立助学金、减免费用、免费提供教科书等方式解决其子女就学问题。各校将减免费用的学生名单及学生家庭情况在校内公示三天,无异议后统一上报市、县(区)教育局,并由市、县(区)教育局函告所属的市、县(区)财政局,由市、县(区)财政局补足减免费用。市、县(区)财政局要对接收农民工子女就学的学校给予核拔教育事业费。城市教育费附加中安排一部分经费,用于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积极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款、捐物,资助家庭困难的农民工子女就学。
  七、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良好氛围。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改进工作方法,广泛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要将保障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作为城市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充分发挥各种宣传媒体的作用,宣传党和国家制定的方针政策,宣传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工作规划、措施办法,以使这项方针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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