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
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南府办[2004]1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贯彻《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的意见》(桂政发〔2003〕59号)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182号),解决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根据《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提出的“解决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推动我市城市建设和发展、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是各级人民政府的共同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认真扎实地做好这项工作。
二、进城务工就业农民(以下简称农民工)是指户籍在农村而在城市、县城工作(包括受聘于企事业等单位务工,在城市经商、办企业和自谋职业)的人员,随其居住在城市、县城的子女是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的,均属本实施意见的范畴。《南宁市九年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办法》(南府办〔2003〕89号)第十五条同时废止。
三、市人民政府协调有关方面并督促县(区)人民政府,切实做好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市教育局根据《南宁市九年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办法》,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我市“普九”工作范畴并作为重要工作内容,负责安排农民工子女就近免试入学,指导和督促各中小学认真做好接收就学和教育教学工作;市公安局及时向市教育局提供农民工适龄子女的有关情况;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我市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将农民工子女就学学校建设列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市财政局安排必要的保障经费;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接收农民工子女的数量,按规定的标准审核报批接收学校的教职工编制;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加大对《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令第364号)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使用童工行为,确保农民工子女享受义务教育权利;市物价局会同市教育局等制定有关收费标准并检查学校收费情况;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负责动员、组织、督促本社区农民工依法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对未按规定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父母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尽快送子女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