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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七)合理定价,依法征收。合理的确定水价,依法做好水费征收工作,是搞好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是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走上良性运行轨道的杠杆。因此,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改制后,其灌溉供水、排水收费标准,要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主要行业取(用)定额(试行)〉的通知》(桂水水政〔2003〕59号)等文件规定,在当地政府物价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各级政府要积极推行科学灌溉、节约用水、定额配水、按方计价,超量加价的计量收费办法,促进节水型社会的建设。
  (八)加强管理,促进发展。水利工程管理使用范围不清,给水利工程管理工作带来极大的弊端。做好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是做好水利工程管理的前提。对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各级政府应予以高度重视,各部门特别是国土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以促进水利工程依法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的协调工作。一方面,完善新建工程管理制度。凡是新建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要全面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制,要实现新建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有机结合。在制定建设方案的同时制定管理方案,核算管理成本,明确工程的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和运行管理经费来源,对没有管理方案的工程不予立项,不准从其他渠道安排扶持资金。新建水利工程,管理范围未明确划定的工程,不予批准工程建设开工。要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将管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并明确划定工程的管理范围、树碑立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土部门、建设部门共同监督。违者,按违章建筑处理。另一方面,完善已建工程管理工作。对已建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权属单位提出申办水利工程确权划界要求的,各级土地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理》等法律法规并考虑历史条件和现状,积极地为未确权划界的水利工程开展确权划界具体工作。
  附件:1、南宁市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年度评分表(略)
  2、南宁市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单位工程验收评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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