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是公益事业,各县(区)、乡(镇)要认真协调理顺好各方面的关系,组织人力物力,做好工作计划,积极稳妥的推进农村小型水利体制的改革;各级政府领导要负起责任,上下级要签订责任状,明确目标责任,各负其责,并将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工作好坏纳入个人年终政绩考核,载入个人档案,以确保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顺利进行,按时完成改革任务。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是一个新鲜事物,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涉及到农村千家万户的利益。因此,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各种新闻媒体要开辟栏目对水利部《关于印发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水农〔2003〕60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水利厅关于推进我区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1〕175号)文件精神进行宣传报道,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四)强化指导,落到实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组织工作组到各乡镇指导工作的开展,指导工作要落实到水利工程点上。
(五)实行奖励,加快步伐。从今年开始,每年开展一次全市的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工作评比活动。采取体改工作与分值挂钩和验收考核与分值挂钩相结合的评分制度,按分值高低确定获奖等次(评分标准详见《南宁市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年度评分表》和《南宁市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单位工程验收评分表》)。对完成任务和达到质量要求的县(区)给以嘉奖。各县(区)向市水利局申报,由市水利局组织验收评比工作,确定一、二、三等各一名,报市政府批准,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资金。奖励资金用于工程投入。获奖的县(区)由市向自治区推荐参加评奖。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市政府给予适当奖励。对农村小型水利管理体制走向良性运行机制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优先安排农水项目资金。
(六)落实经费,规范组织。各县(区)要从年度部门预算中按工作需要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工作,确保改革工作正常开展。各级财政要按照公共财政原则,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和奖励先进用水户协会,扶持和激励用水户协会的发展。组建用水户协会,要制订和完善章程、制度、合同,要根据自治区民政厅、农业厅、水利厅、林业局、水产畜牧局、科学技术协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农村经济协会登记管理培育发展工作的通知》(民发〔2003〕146号)文件精神进行注册登记,使用水户合作组织规范化、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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