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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六)签订合同。公开招标确权后,必须由工程所有者与中标者签订合同书,合同书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要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和制约措施。在合同中应明确改制后的经营期限、工程的用途和服务对象、工程维护标准、不动产处理、工程设施完好程度、供水价格、开发利用规划、防汛抗旱、工程安全责任及义务等。凡涉及以有偿使用方式处置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中标者或者由县级土地主管部门监督集体土地所有者与中标者签订土地使用合同书。
  (七)建档备案。合同签订后,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向中标者发给自治区水利厅统一印制的《水利工程管理使用许可证》,并登记造册,建档立卡备案。
  八、时间安排
  (一)2004年8月底前,成立县(区)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领导机构,制定改革配套性文件,并监督、指导各乡(镇)实施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
  (二)2004年9月底前,各乡(镇)成立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明确人员、职责、任务,负责领导和开展本乡镇小型水利体制改革工作。
  (三)2004年9月底前,县(区)组织各乡(镇)水利站(农业服务中心)领导进行宣传培训,学习《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水利厅关于推进我区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1〕175号)文件精神,加深对小型水利体制改革的原则、目标、意义的理解,掌握工作方法及工作步骤。
  (四)2004年10月至11月各县(区)开展试点工作,各乡(镇)对本乡(镇)小型水库、电灌站、引水工程等水利工程以及其他符合改制条件的水利工程进行调查摸底、分类排队,确定本县(区)小型水利工程改革的试点和形式,并向社会公布实施。
  (五)2004年12月底,各县(区)完成1至2个乡(镇)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改革试点任务。
  (六)2004年12月底至2007年12月底,各县(区)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在本次改革期内,每年完成改制工程数占应改制工程总数比例分别为:2004年为10%,2005年为30%,2006年为40%,2007年为20%。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完善机构。各县(区)、乡(镇)政府要逐级成立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级人民政府分管副职领导任组长,各相关部门及乡(镇)的有关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要下设办公室,配备办公设施和专人负责具体工作;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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