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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七、实施步骤
  (一)确定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工程管理范围,做到山权地界清楚。凡进行体制改革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改革前必须先确定其用地面积、用途和范围,并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证确权。
  (二)界定产权。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水利部《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产发〔1996〕5号)的有关规定,产权界定按如下办法执行:1994年3月31日以前,由国家投资为主,群众投工、投料兴建的小型水利工程,其形成的资产属国家所有,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出资人权利;1994年3月31日以后,新建的小型水利工程,其形成的资产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明确产权归属。工程产权的界定应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权。
  (三)资产评估。对国家和集体投资形成的农村小型水利资产,在改制时,必须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应委托具有一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工程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写出资产评估报告书,确认资产现有价值。如进行土地评估,应将土地评估报告报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确定方案。小型水利工程的改革方案包括改革的方法、改革的形式、承包费、租赁费和拍卖标的确定,必须由当地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土地部门、物价部门、村组干部和受益群众代表组成专门班子,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尊重当地群众意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酝酿后共同制定改革方案。国有的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物价部门和土地部门备案;集体所有的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方案,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县级财政、土地、物价部门商量后负责审批,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五)公开招标。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实行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或拍卖,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竞争的原则,由工程所有者公布改革方案,进行公开招标,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土地部门、物价部门派员参加,进行指导和监督。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承包或购买者的确定,既要体现平等竞争,又要尽可能做到原经营者和受益人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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