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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村
小型水利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府办[2004]1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四年七月十五日

南宁市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加快我市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步伐,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水农〔2003〕60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水利厅关于推进我区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1〕17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意义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是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建国以来,我市建成了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约15000座(处),小型水库57座,塘坝9468座,引水工程2706座,水轮泵站266座,固定及流动排灌2727处,为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现行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的经营管理体制越来越不适应农村生产力发展的需要。突出表现为水利工程产权不明晰,经营管理责任不落实,导致大量农村水利工程老化失修,效益衰减;农村水利建设仍然依赖于国家投资,集体和个人办水利的积极性不高,农村水利事业发展缓慢。这些问题已直接影响到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因此,推进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改革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产权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加强工程管理,盘活资产存量,调动和激发社会办水利的积极性,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基本实现农村水利建设与管理的良性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在确保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安全的前提下,维护农民用水利益的原则;
  (二)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明晰工程所有权,落实工程建设和管护责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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