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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八)负责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有关法律事项的审核。
  (九)负责对市人民政府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办理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审查工作;承办市人民政府规章呈报备案事宜。
  (十)承办向市人民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代理或办理涉及市人民政府的诉讼、仲裁、强制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协调解决行政复议管辖、行政赔偿义务争议;承办因不服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决定依法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的答复工作;对全市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一)开展政府法制宣传、依法行政理论研究,与国内外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的法制业务交流以及与法学界的学术交流。
  (十二)指导县、区政府法制工作和南宁仲裁机构开展仲裁业务。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市法制办公室设5个职能科(室)。
  (一)综合科
  负责机关的文秘、机要、档案、会务、保密、纪检、监察、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财务、计划生育、老干部及其他内部管理事务工作;编辑南宁市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汇编正式版本,组织翻译、审定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正式外文文本;开展政府法制宣传、依法行政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对本机关的内部行政管理工作进行协调、监督;指导南宁仲裁机构开展工作;负责机关党务工作。
  (二)经济法制科
  承办规范经济行为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法工作事宜;组织实施立法项目的调研、论证工作;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清理市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联系发展和改革、经济、财政、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商务、审计、国有资产、地税、环保、统计、工商、林业、质量技术监督、粮食、水产畜牧、信息产业等部门、单位。
  (三)行政法制科
  承办规范行政行为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法工作事宜;办理市人民政府规章呈报备案工作;承办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对违法、不当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处理意见。联系教育、科技、民族事务、公安、国家安全、监察、民政、司法、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文化、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广播电视、体育、新闻出版、食品药品监督、安全生产监督、旅游、外事、侨务、宗教、人防、地震、档案等部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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