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府办[2004]1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报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四年七月二十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04〕19号)和《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南发〔2004〕31号)、《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委和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南发〔2004〕32号),设立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为南宁市人民政府直属正处级特设机构。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市委决定,成立市国资委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
市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市直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含市直部门所属企业、各资产经营公司)和市属经营开发类事业单位,以及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用于经营(出租)的国有资产和市二轻集体工业联社的资产。
一、划入的职责
(一)市经济委员会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责。
1、研究拟订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和企业体制改革方案,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研究发展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
2、草拟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政策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
3、组织实施兼并破产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再就业工程;负责全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
4、指导国有企业的管理工作;指导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5、研究提出国有企业向外商转让资产、股权、经营权的政策措施并实行监督。
(二)原中共南宁市企业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三)市财政局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职责。
1、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委托起草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