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研究分析国内、国外两个市场的供求状况,提出全市重要商品市场供求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对策;审核上报及转下达南宁市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管理粮食、食糖、棉花、石油等重要物资和商品的国家储备;研究提出服务业、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
(八)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研究提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战略、规划;研究能源、交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能源、交通发展的战略、规划;研究高技术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的战略、规划;研究国民经济信息化的重大问题,提出信息化发展的战略、规划。
(九)研究提出我市贯彻实施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总体规划、重大问题和有关的政策措施建议,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我市贯彻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专项规划。研究提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城镇化发展的战略及政策措施;拟订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开发规划及政策,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十)负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旅游、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建设与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社会分配、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措施。
(十一)贯彻国家、自治区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提出南宁市价格和收费的立法建议,依法拟订价格和收费管理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南宁市价格和收费政策;依法拟订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负责监测和预测全市价格总水平变动趋势,进行全市价格宏观管理和综合平衡,提出全市价格总水平的调控目标和价格改革措施;组织实施南宁市价格和收费政策;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的价格、收费调整方案;拟订和调整南宁市管理的商品、服务价格与收费标准。
(十二)依法实行价格监管,维护价格秩序;组织实施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审理价格违法案件;按规定权限受理价格行政复议案件和申诉案件;组织实施价格成本调查和价格成本监审;组织实施价格认证和涉案财务价格鉴证。
(十三)拟订南宁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参与或组织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起草和实施。
(十四)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