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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府办[2004]1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四年七月二十日

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04〕19号)和《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南发〔2004〕31号)、《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委和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南发〔2004〕32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保留市物价局牌子及印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综合研究拟订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总量平衡,指导全市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经济调节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出的职责
  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的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责,划归市商务局。
  (二)划入的职责
  1、原市经济委员会的工业产业政策拟定、技术改造投资、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编制等职责。
  2、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分配、社会保障政策研究和体制改革职责。
  (三)增加的职责
  研究全市性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全市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指导和推进全市经济体制改革。
  (四)转变的职责
  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地方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对经济调节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管好基本建设投资,把投资宏观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进一步缩小投资审批范围,对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逐步实行登记、备案制。对必须经行政审批的投资项目,要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设定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和透明度。进一步扩大市辖县、城区政府自有资金在公共服务领域投资的权限。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提高投资审批的科学性。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估制度和监督机制,完善投资审批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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