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经济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府办[2004]1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南宁市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04〕19号)和《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南发〔2004〕31号)、《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委和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南发〔2004〕32号),保留市经济委员会,为负责全市工业发展和工业经济运行调节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市经济委员会加挂市中小企业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划出的职责
1、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划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将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职责划归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3、将管理全市口岸工作职责划归市商务局。
4、将对外经济协调和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的职责划归市商务局。
5、将工业产业政策拟定、技术改造投资、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编制等职责划归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6、将市交通指挥部办公室和交通运输综合协调的职责划归市交通局。
(二)划入的职责
1、原在市农业局挂牌的市乡镇企业管理局的职责。
2、市商业贸易局原承担的个体私营经济综合协调职责。
(三)增加的职责
1、参与指导和协调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建设和发展的职责。
2、指导、协调南宁市二轻集体工业联社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市经济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市工业行业规划。组织实施“工业强市”战略,研究提出提高工业发展水平,加快工业化进程的规划和目标,引导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提出全市工业布局、产业(行业)发展、结构调整以及开发区、工业区规划建设的方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区域性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拟订全市工业经济综合性政策和受委托提出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并贯彻落实和监督检查;参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点专项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的拟订。
(二)负责全市经济运行调节。监测、分析工业和经济运行态势,调节工业经济日常运行,发布工业经济运行信息;制订并组织实施近期工业经济运行调控目标和措施,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有关重大问题;指导、推进工业企业物流发展;建立煤炭、电力、石油等重要物资的运行调控机制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电力工业发展建议,负责电力运行调度、电力企业运营协调工作;协调全市工业企业、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运输工作,指导企业自有运输基础设施的运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