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府办[2004]1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04〕19号)和《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南发〔2004〕31号)、《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委和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南发〔2004〕32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主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同时挂市煤矿安全监察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
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有职责的基础上,增加如下职责:
(一)原由市经委承担的协调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协调重大、特大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全市安全生产督促检查职责(必要时有关职责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履行)。
(二)原由市卫生局承担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
(三)烟花爆竹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四)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主任执业资格制度。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煤矿安全监察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研究提出南宁市安全生产方面重要政策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全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全市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组织协调重大、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市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市有关安全生产方面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市政府的委托起草全市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草案;研究拟订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政策措施、全市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程,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和有关行业制定的安全生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