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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卫生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府办[2004]1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南宁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04〕19号)和《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南发〔2004〕31号)、《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委和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南发〔2004〕32号),保留市卫生局,为主管全市卫生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出的职责
  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
  加强农村卫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疾病控制、卫生法制、卫生监督、卫生信息服务和医疗保健工作。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市卫生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负责提出全市卫生地方立法项目建议,根据市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并依法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二)研究拟订全市卫生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战略目标和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参与研究拟订全市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的实施。
  (四)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具体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监测、预警、疫情报告、调查、监督和医疗救治工作。
  (五)研究拟订全市农村卫生、城市基层卫生、妇幼卫生发展规划、政策和服务标准,指导全市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
  (六)研究指导全市医疗机构改革,拟订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医师资格认定标准、医务人员执业范围的确定、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并进行监督。
  (七)依法管理血站、单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工作及临床用血质量,协调组织全市无偿献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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