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各主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的联系、广泛开展宣传和报道,及时跟踪报道本次专项治理进展情况、营造良好的专项治理氛围。要采取多种形式,对进入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购物、住宿、餐饮和娱乐的群众,普及防火灭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存在隐患拒不整改的单位进行曝光;要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方法,广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哪些是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哪些是严禁的行为、哪些是应尽的消防安全义务,做到遵纪守法,共同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新闻单位要对专项治理过程中查处的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及整治情况和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进行报道。
(五)牢固安全意识,责任落实到位
各单位要将专项治理工作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的若干意见》和《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结合起来,牢固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督促单位制定完善消防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并抓好落实,特别是要加强防火检查巡查,及时发现和整改营业、生产、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锁闭、占用或堵塞消防疏散通道等违法行为,切实提高防范火灾的能力。同时要加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单位的自防自救能力。
(六)全面贯彻执行,严格依法办事
专项治理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要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干扰、阻挠专项治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理。涉及党政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察部门要及时调查,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各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确保火灾隐患得到有效地整治。专项治理期间和结束后,各地、各部门要将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情况,包括专项治理工作方案(2004年8月7日前报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存在火灾隐患场所落实整改的情况写出专题报告(2004年9月20日前报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专项治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随时报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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