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担保业务风险补偿。对纳入市政府扶持范围内的担保机构,对其发生代偿后的实际损失部分,给予适当的风险损失补偿。
1、补偿条件和额度:
(1)属于第十三条认定范围内的担保机构;
(2)已履行担保责任,经审核认定,确有无法追偿的担保代偿损失;
(3)在累计赔付率不超过2.5%的范围内,对实际损失部分,补偿20%。
累计赔付率=已无法追偿的实际担保损失额/累计担保额
2、补偿资金发放程序:
(1)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在其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向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资料;
(2)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对担保机构的实际风险损失进行审核认定;
(3)经审核确认后,由财政部门根据审核意见核拨补偿资金。
第七章 行政管理和金融服务
第二十条 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担保机构的行政服务。
1、计委、经委、科技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乡镇企业局等部门应及时向担保机构发布产业政策和企业需求信息;
2、工商、税务、人行等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向担保机构开放企业资信查询业务,并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为担保机构提供询证服务;
3、国土、房产、公安等部门,在办理相关抵(质)押手续时,企业依法出具的相关抵(质)押的土地、房产等评估报告有效期延长至2年。
第二十一条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和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管部牵头,制定能更好满足中小企业贷款需求的企业评级、审贷与担保程序等配套制度。
对资信等级高的担保机构,允许担保资金的放大规模可以高于自有资金的5倍。
加强对商业银行的担保贷款工作实绩的考核与奖励。各商业银行应积极配合市有关部门,通报核实企业担保贷款的实际发放与回收情况。对担保贷款业务成绩突出的商业银行,市政府给予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如担保机构以虚报、作假等方式骗取财政扶持资金,一经查实,予以追缴,取消其市政府扶持资格,并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