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守法经营,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担保资金运作安全高效,在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无不良信用记录。
4、对一个企业的单笔担保额不超过500万元。担保的中小企业数量多,资金周转效率高。
第十四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担保机构,可向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审核认定。
第五章 税收优惠
第十五条 凡纳入市政府扶持范围内的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地税部门依据有关规定3年内免征其营业税。新办担保机构,国税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免征其第一年企业所得税。
第十六条 申请减免税收的担保机构,在年度终了后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报送申请报告、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其它相关资料。经批准免税后,所免税额应转增企业资本金或风险准备金。
第六章 补贴与补偿
第十七条 2004年至2006年,每年安排财政专项资金2000万元,用于对担保机构的担保贷款保费补贴和担保业务风险损失补偿。
第十八条 担保贷款保费补贴。对纳入市政府扶持范围内的担保机构,根据其一年内的担保实绩,按实际累计担保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1、补贴条件和额度:
(1)属于第十三条认定范围内的担保机构,但为关联企业担保除外;
(2)经商业银行和担保机构信贷审查和风险评估,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发放了担保贷款;
(3)以企业会计年度为计算周期,折算一年的累计担保额。折算办法为:
企业年累计担保额=∑计算期内每笔担保额×担保期(月)/12月。
对担保机构的联保和再担保业务,按其保责比例计算累计担保额。
(4)补贴额为企业年累计担保额的1%。
2、补贴资金发放程序:
(1)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持担保协议和贷款付息凭证及其它相关文件向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申请保费补贴;
(2)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对担保机构贴费申请进行审核认定;
(3)经审核认定后,由财政部门根据审核意见核拨补贴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