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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评奖办公室对各学科获奖项目额度进行配比,经评委会认定后下达给各学科评审组。
  第二十八条 学科组和评委会的评审工作按评委会制定的工作程序进行。在表决获奖项目和获奖等级时,均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二、三等奖得票数须超过参评评委的半数,方为有效;一等奖得票数须等于或超过参评评委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 学科组推荐三等奖项目,并从中提名一、二等奖候选项目,候选项目按水平高低列出次序。市评委会确认三等奖项目,评定一、二等奖项目。
  第三十条 每次评奖每位作者独著成果只可获奖一项,合作的成果可以增加一项,包括合作的成果在内最多只能获奖两项。

第六章 奖励

  第三十一条 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采用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适度提高各等次优秀成果的奖金额度。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颁布授奖决定,向获奖者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三十四条 评奖委员会向获奖者所在单位颁发获奖证明,作为作者在考核、使用、晋升和评定职称时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合作成果获奖者,向每人发给证书副本一份,合作成果的奖金只发一份,由合作者协商分配。
  第三十六条 合作者中的非市属单位作者,不在评奖范围之列的,不发证书。

第七章 纪律

  第三十七条 凡申报人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而获奖者,由评奖委员会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通知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获奖成果因知识产权引起纠纷的,由获奖者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全体评审人员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奖委员会制定的评审纪律和工作要求,坚决执行评奖标准,坚持质量第一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团结协作,秉公尽职,按时完成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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