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市评奖委员会直接领导和主持整个评奖工作。其职责为:
(一)制定评奖实施细则;
(二)批准成立学科评审组;
(三)决定评奖的奖项设置、奖金数额;
(四)审议学科组评审意见;
(五)评定获奖项目和获奖等级;
(六)向市政府报告评奖结果;
(七)向社会公布获奖名单;
(八)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八条 市评奖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社科院,承担评奖的日常事务工作。评奖办公室负责人由市政府确定。
第九条 按照经济、政治、哲学、法律、社会、教育、历史、语言文学等基本学科成立学科评审组。学科评审组由3人以上(含3人)单数人员组成。学科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学科组组长一般应由未在该组申报成果的评委担任。
第三章 申报
第十条 凡市属单位作者的哲学社会科学类成果均可申报参评;与非市属单位作者合作的著作类成果,市属单位作者任主编并提供三级提纲、撰写一章以上的,或任副主编并撰写50%以上篇幅的,可申报参评全书,否则,只可申报其中由市属单位作者承担并独立成章的部分;同非市属单位作者合作的论文类成果必须是由市属单位作者为前两名作者的方可申报参评。非市属单位作者参与由我市组织的研讨和调研活动或市局级以上课题研究的成果(出具原始文件或主办单位证明),或以我市三个文明建设为研究对象的成果均可申报参评。
第十一条 市属单位作者在台、港、澳及国外发表或出版的成果,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以申报参评。
第十二条 有著作权权属争议的成果,须提供具有著作权法律效力的文字证明材料,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有合法证据证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和涉嫌剽窃的社科成果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著作类成果必须经出版社公开出版或经批准内部出版,论文类成果必须经出版管理部门批准的报刊发表。不宜公开发表的调研报告、咨询建议、对策研究,由市局级以上(含区县委、政府单位)内部报刊上编印登载的,可以参评。
第十五条 参评成果的形式为专著、编著、译著、教材、志书、普及读物、古籍整理、论文、调研报告、咨询建议、对策研究、同一主题的个人论文集、学术性工具书等。市局级以上政府和学术性网站公开发表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凡属丛书类成果和系列论文,以单本或单篇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