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要进一步加强对外派劳务合作广告的管理,没有外派劳务经营权的公司及未经外派劳务经营公司委托的中介机构,不得发布招收外派劳务人员的广告,外派劳务经营公司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在媒体上发布招收外派劳务人员广告,有关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
(三)境外机构、个人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在我市以任何形式从事对外劳务的选派活动。凡擅自刊登广告或发布虚假信息欺骗群众,或以旅游、商务签证等形式非法组织劳务人员出国的,市有关部门将依据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管理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七、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护照受理、审批的把关服务工作。外派劳务人员申请办理出国劳务护照,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境就业人员申请办理出国护照,须向公安机关提交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与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签订的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和与境外雇主签订的劳动合同。公安机关在受理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护照申请时,须面见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并询问有关问题,防止弄虚作假及冒名顶替骗办护照。
八、各级外经贸、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工商、外事等部门应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各种媒体,加强对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中介的有关法规、政策、常识等知识的宣传,使广大群众了解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中介的相关规定和通行做法,增强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避免受骗上当,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要引导劳务人员根据自身条件选择国别地区和从事适合自身能力的劳务,避免盲目出国或被遣返造成经济损失。
九、加强对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中介管理的组织协调及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市外经贸、劳动保障、工商、公安和外事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能分工负责开展工作。其中,市外经贸局按照对外贸易法,负责对国家商务部批准的对外劳务经营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和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劳动保障局负责对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境外中介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与管理;市工商部门负责对非法从事对外劳务的经营单位和中介机构予以查处,对违规发布对外劳务广告的单位进行查处。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打击利用对外劳务进行的各种经济犯罪。对发生在本辖区范围内或涉及本县、区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各有关方面应切实负起责任,本着“谁签约谁负责、谁派出谁管理、谁所辖谁处理”的原则及时处理。首先应当由当事对外劳务经营公司或境外就业中介单位为主负责妥善处理,防止事态扩大,遇到重要问题及时报告。市外经贸、劳动保障、工商和公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与派出单位的隶属情况分别对事件的处理给予监督、指导与查处。劳务人员或境外就业人员居住地县、区相关部门应予以积极协助。市外经贸、劳动保障和工商部门要明确专门机构负责受理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投诉,提供政策咨询服务,组织协调并及时处理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