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外派劳务人员个人需承担的费用。外派劳务人员出国费用,包括护照、签证、体检、培训、履约保证保险费、差旅费等,均由劳务人员按实际付费金额自行负担(劳务人员的出国差旅费根据合同具体条款确定)。除服务费和应由劳务人员自行承担的出国费用外,外派劳务经营公司和受委托的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另行收费,不得超前收取劳务人员各项费用,在确定外派劳务人员名单时,只能收取护照、签证、体检、培训等费用,签证或《出境证明》办理完毕后,才能收取服务费和履约保证金保险费。
五、进一步加强对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管理
(一)开展境外就业中介经营活动必须具有法定经营资格,未经批准和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不得以承包、转包等方式将中介业务交其他未经批准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经营。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与境外就业人员签订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协助、指导境外就业人员与境外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对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确认。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在当地物价部门的监督下,可向境外就业人员或者境外雇主收取合理的中介服务费。
(二)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会同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大对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监督管理力度。对于非法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并没收其非法所得。有经营许可证但经营混乱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报请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注销其境外就业中介许可证。对在办理境外就业中介活动中弄虚作假、蒙混过关的或劳务人员出境后从事职业与中介机构签订的合同和协议不相符并造成后果的,应实行反查制度,追究中介单位责任。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加强与外经贸等部门的配合,通过挖掘潜力,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各项劳务培训制度,逐步建立外向型职业教育和特殊职业技能培训基地,有条件的可采用国际承认的职业资格认证,让更多人以熟练工人和技术工人的身份进入国际市场,增强其就业竞争能力。
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现有外派劳务经营公司、境外就业中介机构
和受委托开展外派劳务中介业务单位的监督管理。
(一)对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的外派劳务中介机构要进行严肃查处。在年检工作中对受委托的劳务中介公司要重点检查规范经营、遵纪守法、纠纷发生及处理的情况。对在经营活动中有欺诈行为触犯刑律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