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外派劳务经营公司以旅游、商务考察、培训、自费留学等非劳务渠道外派劳务人员;严禁以外派劳务名义进行非法移民;严禁以各种名义向酒吧、舞厅、夜总会等场所派遣劳务人员。
(二)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强化对外派劳务经营公司的管理和监督。
(1)要加强对外派劳务合作项目的监督管理并建立公司的信誉档案制度。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必须遵守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经营秩序,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应遵守劳务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树立我国对外劳务合作的良好信誉。
(2)要督促外派劳务经营公司加强对外派劳务人员的长效管理,向同一国家(地区)派出劳务人员数量在100人以内的要指定兼管人员,超过100人的要派专人管理,超过500人的要设立专门管理机构。
(3)要加强对外派劳务经营公司的法制宣传教育,在劳务人员与外方发生争议和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外派劳务经营公司必须出面解决,并应当充分利用劳务输入国(地区)法律维护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进一步加强对受委托开展外派劳务中介业务的管理
(一)凡受委托从事外派劳务中介业务的单位或组织,必须是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单位或组织,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必备的办公设施和熟悉对外劳务中介业务的专职经营人员,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稳定的外派劳务资源,具有履行合同、解决矛盾和纠纷的能力。开展外派劳务中介业务的单位或组织必须获得有外派劳务经营权公司的授权委托,双方签订正式的合作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及发生纠纷的处理方案。
(二)受委托的外派劳务中介机构与外派劳务经营权公司签署的合作合同或协议,须明确委托单位、委托业务范围、委托内容。
(三)在实施招聘劳务人员时,被委托的外派劳务中介机构必须出示委托单位的外派劳务经营资格证书和授权委托书,及委托单位对外签订的《对外劳务合作合同》复印件。
(四)外派劳务中介机构不得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不得擅自转让由外派劳务经营权公司授予的委托书,严禁以外派劳务为名行骗牟利。
四、进一步加强对外派劳务合作收费的管理
(一)经营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务人员收取服务费。经营公司应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超标准收费或代中间商收费。经营公司不得向外派劳务人员收取履约保证金,但可要求外派劳务人员投保“履约保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