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1月10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0日)废止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外经贸局等部门《关于
进一步加强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中介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4]10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外经贸局、劳动局、公安局、工商局、外办等部门拟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中介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八月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中介管理的意见
(市外经贸局、劳动局、公安局、工商局、外办 2004年7月)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中介管理制定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中介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对外劳务合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对外经济活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讲政治、讲大局、讲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中介管理以及保护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将加强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中介的管理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要内容,认真进行部署,切实维护好外派劳务人员和境外就业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中介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为更好地贯彻实施“走出去”战略,加快我市开放型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进一步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和合作项目的管理
(一)经营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公司必须具备经营资格和遵循经营行为准则。经营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必须是经国家商务部批准,并持有外派劳务经营资格证书的公司。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外派劳务经营活动。
外派劳务经营企业必须遵循的经营行为准则为:(1)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应当充分了解外方的资信和实力,依法签订对外劳务合作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2)在外派劳务人员时,必须获得项目所在国政府的工作许可证明。外派劳务经营公司招聘出国劳务人员,要出示外派劳务经营资格证书。(3)委托其他公司招聘的,需提供委托书及外派劳务经营资格证书。要依法与出国劳务人员签订外派劳务合同。(4)外派劳务经营公司必须对外派劳务人员按规定进行出国前培训,确保劳务人员能胜任国(境)外工作,未经出国前培训的不得办理出国手续。